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校园欺凌、等专题教育,普及国家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踩踏、网络信息安全、传染病预防、防灾避险等知识。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教职工开展岗位安全教育培训。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依法聘任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指导学校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以及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
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明确承担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安全管理工作队伍。学校应当明确班主任、辅导员等教职工岗位安全责任,落实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