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购买具有相应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校园安全保卫服务。
民办学校应当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落实治安保卫制度,对进入校园人员进行查验、登记;校外人员、车辆等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禁止违反规定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和动物进入校园。
学校应当在学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执勤、值班和校内巡查工作。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校园门口、教学楼等主要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按照规定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安装周界报警装置。
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学生在校期间,校园应当实行封闭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学校的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等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