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应当加强协作,健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联动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将校园及周边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按照省有关规定设置警务站或者警务联络室,及时排查校园周边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本部门的监控或者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建立、完善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学校出现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及时指导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采取措施;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协同联动,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危机干预的支持协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食品、药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在学校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城乡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学生乘车上下学提供方便;依法实施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学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
网信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城市管理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校园周边安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