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预防学生溺水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定期开展防溺水警示教育,提高学生防范意识;对留守儿童、特殊家庭学生等重点群体,定期开展家访,督促学生监护人加强防溺水监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将游泳纳入体育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发溺水事故的河、塘、沟、渠、坑和水库、湖泊等危险水域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治,明确水域管辖主体责任;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完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备,加强日常巡查值守,妥善做好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购买、使用相关服务或者产品,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演练、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指导学校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学校应当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器材和设备,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应对地震、火灾、传染病防控、防恐防暴等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作为校长(园长)、教师培训的内容,并进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学校安全教育,组织开展相关安全防范活动。